人事政策

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师任职条件(试行)

(201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各级各类人员聘任,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讲师、高级实验师和实验师资格条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任职条件。本任职条件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校本部在职在岗的所有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师岗位任职条件暂不按教学辅助型、科研辅助型进行区别,目前适用统一任职条件。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一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㈠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2年。

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3年。

㈢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5年。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㈡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实验师资格。

第三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以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㈠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㈡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㈢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㈣年龄满50周岁;

㈤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㈠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㈢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㈠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还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㈡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㈣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在省级以上刊物上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㈡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㈢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或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